(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伟锋与陈建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锋,陈建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41号原告唐伟锋。被告陈建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锋诉被告陈建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锋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伟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伟锋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