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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放与李仕田、周洪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放,李仕田,周洪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457-1号申请人周放。被申请人李仕田。被申请人周洪柱。担保人张媚戈。本院受理原告周放诉被告李仕田、周洪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周洪柱所有的桂A×××××小型汽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洪柱所有的桂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二、查封担保人张媚戈名下位于秀厢路16号北湖安居小区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上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