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波,泰安岱岳徂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玄甲明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 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