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徐某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某公司。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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