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谭畅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衡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湘潭谭畅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谭畅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谭畅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谭畅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保全费8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忠华审判员 崔 勇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