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74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姚某,男,1980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通讯方式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现原告又联系不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谢昌法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