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赵刚;谢丹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江夏执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 负责人董志伟,行长。 被执行人赵刚。 被执行人谢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刚、谢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100285元,合计5002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案件执行费7403元,但被执行人赵刚、谢丹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赵刚、谢丹的银行存款511488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应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阮亚胜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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