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冯学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县
刑事案件
一审
冯学印
危险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学印,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村农民,住本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学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学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冯学印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吕村镇北环路湘河店路口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冯学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学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陈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某、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学印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学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