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会生与被告孙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会生,孙全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董会生,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现暂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孙全子,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会生与被告孙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5元减半收取2512.5元由原告董会生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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