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原告董会生与被告孙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董会生,孙全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董会生,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现暂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孙全子,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会生与被告孙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5元减半收取2512.5元由原告董会生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