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莱阳穴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升德之妻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起,梁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莱阳穴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梁学起,男,193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高格庄镇东薛村。被执行人:梁升德,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3)莱阳穴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升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升德之妻宫国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莱阳支行五龙路分理处6222802193741009804账号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