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刘雪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县
刑事案件
一审
刘雪龙
危险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按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龙,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南省内黄县宋村乡北沟村农民,住本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雪龙酒后驾驶豫E×××××小型轿车在安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吕村镇东洋凡村路段时,被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刘雪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雪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苌月旺证言、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某、抽取血样登记表、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雪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雪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庚文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