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崔某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P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P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胡鸣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合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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