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崔某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魏县人民法院
魏县
执行案件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崔某某,王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P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P0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胡鸣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合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