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陈晓东与牛栓成、石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成武县人民法院
成武县
执行案件
陈晓东,牛栓成,石永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成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东。被执行人:牛栓成。被执行人:石永林。申请执行人陈晓东与被执行人牛栓成、石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成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1)成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袁雪峰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公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