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沈建峰诈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县
刑事案件
一审
沈建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重字第3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建峰,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尉氏县人,现住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11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石磊,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建峰犯诈骗罪、抢劫罪,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沈建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建峰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建峰及其辩护人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8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三人已判刑)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22100元人民币。后明彦飞(另案处理)开车将其接走逃跑。二、200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3只3000元人民币。后明彦飞开车将其接走逃跑。三、2009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邬某2000元人民币。后明彦飞开车将其接走逃跑。四、2009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周某1000余元人民币和一个价值1700余元的金耳坠。后明彦飞开车将其接走逃跑。五、200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时,被乘客杨某当场识破,沈建峰等殴打杨某后下车逃窜。六、2009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1爱、王某、马某人民币4800元、900元、300元。后明彦飞开车将其接走逃跑。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张保义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闫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建峰伙同他人在交通工具上以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钱财,在被识破后,使用暴力逃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沈建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辩解称第五起指控构不成抢劫罪。被告人沈建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起诉书对沈建峰犯有抢劫罪的指控不成立,其行为不符合诈骗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二是沈建峰对其犯有诈骗罪的事实能如实供述且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8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又名侯广俭)、贾艳青(三人已判刑)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22100元人民币。后明彦飞(另案处理)开豫B×××××桑塔纳轿车将其接走逃跑。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建峰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供述以及被害人李某2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0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3只3000元人民币。后明彦飞开豫B×××××桑塔纳轿车将其接走逃跑。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建峰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保义、贾彦民、贾艳青供述以及被害人李某3只陈述和证人曹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2009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邬某2000元人民币。后明彦飞开豫B×××××桑塔纳轿车将其接走逃跑。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建峰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供述及被害人邬某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四、2009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周某1000余元人民币和一个价值1700余元的金耳坠。后明彦飞开豫B×××××桑塔纳轿车将其接走逃跑。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建峰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供述以及被害人周某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五、200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时,被乘客杨某当场识破,沈建峰等人遂即下车后坐上明彦飞开的豫B×××××桑塔纳轿车逃窜。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沈建峰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我、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四个人在安阳东站坐了一辆安阳至濮阳的客车,车行驶到安阳县永和路段时,我们开始行骗,张保义说是建行工作人员,有“工作证”,被一个女乘客揭穿,她说她是银行的,说我们是骗人的,后来张保义用脚踹了那个女的一脚,我们在永和下了车就都跑了。2、被告人明彦民供述:2009年10月十几号的一天下午9时许,我、沈站峰、张保义、贾艳青四人从安阳市汽车东站坐上一辆安阳至濮阳的客车。车行驶到安阳县永和路段时,我们几个人开始行骗,贾艳青装傻子,给司机说他到内黄,别把他拉过了我就开始给他搭话,问他去内黄干啥,他说找他妈,然后我就问,他有钱吗,他说有,然后他拿出500元一张的秘鲁币,我说是假钱,他说是真的,他上车时还用这钱买香蕉了。这时张保义假装建行工作人员出场,拿红外线验钞机照了照,说这是真钱,并说是“欧元”,一张500元“欧元”能换4500元人民币呢。我就说我拿3张100元人民币给贾艳青换一张500元“欧元”。接着,沈站峰也就赶紧换,张保义不让换,说带贾艳青到吕村下了车到银行换,并亮出自己的工作证。贾艳青装傻子非换不可,并说张保义拿3张100元人民币也给他换。然后我们就鼓动乘客给贾艳青换,这时有个女的说她是银行的,我们是假的工作证,在骗钱,我们怕暴露,就和张保义按住她不让她说,她非说便报了警,然后我们就都下了车,跑了。我们下车后,路上有面粉厂,后来我们把秘鲁币和张保义的工作证便都扔了。之后我们就乘了一辆黑出租车回安阳了。3、被告人张保义供述:应该还是2009年10月中间的一天,我们又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上用同样的方法行骗。这次我们被一个女的揭穿了,她说我是假的建行工作人员,我们几个人很愤怒,我们几个打了她一顿,我们在永和乡附近下车了,这一次我的建行工作证不知道丢到哪儿了。4、被告人贾艳青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我们又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上用同样的方法行骗,这次被一个女的揭穿了,她说我拿的“欧元”是假的,那女的说她是建行的工作人员,是假币,不是“欧元”,不知他们谁打了那女的一巴掌,我们看骗不成了,我们下车跑了。5、被害人杨某陈述:今天早上8点20分我乘豫J×××××安阳至濮阳客车往内黄去上班。上车后,有一个看起来有点傻的男青年说他爸是老板,拿着一些外币说欧元。又有一个平头青年说自己是建行的,他装模作样的看了看那些外币,说是真的,一张能换四、五千元人民币。说着自己掏了四百元换了一张。这时,车上的乘客就有人往前靠,一个老大爷往前去看,我看了一下建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上面写着“王磊”郑州某建行的工作人员。由于我在内黄建行工作,一看那证件的章是假的,就大声提醒乘客他不是建行的,他们骗钱。这时有四、五个人上来用脚踹了我一下,我就倒在了车上,不知谁又踢了我胸部一下,还恶狠狠说“下车就打死你”,说完后就下了车。下车后我才发现是5个人一起下的车,我就打110报了警。6、证人楚会民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9日上午11点钟左右,我正在丰达面粉厂后院做工作,看见同事李某1只、宋玉文在面粉厂仓库旁边胡同里捡着什么,我喊道“你们干什么?”李某1只答道“拾钱,刚才一个青年从这里翻墙走了。”随后我搬来一个梯子靠在墙上,上到墙上看见一个青年(年青的)大约20岁左右在墙外边田地的墙跟边弯着腰往兜里装着什么,我大声喊“干什么的”那青年听到后急忙沿着地里向东南方向跑了。随后我顺着墙外边一棵树下到地里,见到刚才那个青年在的地方扔着外币,我出于好奇的心从地上捡了3张外币,而后我从面粉厂外边的地里回到了面粉厂内。刚才停在仓库旁边黑色桑塔纳轿车不见了。7、证人李某1只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9日上午几点钟我不知道,我在丰达面粉厂后院开水管洗手时发现一辆车停在后院,我看见从车上下来一个小青年去打开后背箱,我认为是装面粉的,那小青年打开后背箱后又盖住,往后边胡同去了,又见他上到墙上我到火房给宋文来说从小轿车里出来一个人往墙外边跳,宋文来听后出来看时,见地上有一张外币,他拾起来问我这是什么钱。我说不知道,我往前走拾到7张外币500元和一个工作证、我又给王香臣、李玉平,楚会民说刚才从小轿车里出来一个人跳过墙了,他身上带有外币。当时楚会民搬梯子靠到墙上,上到梯子上往外看时,见那小青年正往身上装外币,他跳到墙外边喊那小青年别走,那小青年往南跑了,紧接着王香臣、李玉平也跳到墙外边拾地上的外币。8、证人闫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9日上午8时20分,由安阳车站发车驶向濮阳,出市后过了京珠高速路上了一个青年,到辛安西边上一个青年,到北务上了有一个18岁左右的青年,他上车后拿出两张伍百元的票面买了到内黄的车票,并说我不知道路,是去找我妈的,记住到内黄叫我下车。他当时坐在后排,当时坐在前边左侧第二排最外边的一个25岁左右的男青年问你找妈,拿着钱没有,那坐在后排的傻青年说我拿着一大把钱呢。那坐在第二排的青年说你拿着钱让我看看拿着多少钱,那个傻青年(装傻子)就把钱掏了出来,我当时没看见,不知他掏出多少,也不知道是啥钱,那坐在前第二排的人说你过来让我看看,你的钱是啥钱,有没有我的大,说着他也拿出300元佰元的票面。当时后边一个自称建行的工作人员拿过那个傻子的钱看过后说是欧元,前边第二排的那人就用300元人民币换了那小青年一张欧元。同时后边有三个人也拿人民币换欧元。这时坐在左侧第四排外侧的女子。看了自称是建行工作的那人的工作证后边往前来边说我才是建行的,这是骗子,不要上当,说着已经到了前边,后边那个换钱人都从后边过来,上前就去打这个自称建行的女子,当时那个女子被打倒在驾驶员身上有一人上前就跺到那女子脸上和胸部各一脚,后被司机和另一售票员拦开。当时车停在小百官路段。拦开后那个傻子和后边换钱的四个就都下车跑了。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六、2009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建峰伙同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等人窜至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分别诈骗乘客李某1爱、王某、马某人民币4800元、900元、2100元,后明彦飞开豫B×××××桑塔纳轿车将其接走逃跑。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建峰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保义、明彦民、贾艳青供述以及被害人李某1爱、王某、马某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外,公诉机关还当庭示证、质证了李某3只、邬某、杨某、李某1爱、马某等人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被告人沈建峰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沈建峰于2011年10月11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明彦民、张保义、贾艳青等人,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在第五起犯罪时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沈建峰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建峰犯抢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已支持。被告人沈建峰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建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建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至;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建峰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