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唐计元与李广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邹城市人民法院
邹城市
执行案件
唐计元,李广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唐计元被执行人李广明申请执行人唐计元与被执行人李广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广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李广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广明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