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潞城市石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石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喜,职务:负责人被执行人: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成,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35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存款4895508.85元(包括执行费481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晋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厚生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石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喜,该公司的负责人。被执行人: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成,该公司的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35号民事裁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潞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支持了申请执行人潞城市石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10万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也作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在此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执字第01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晋星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胡厚生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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