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广林、李秀英、李世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广林,李秀英,李世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码号:73103518-6)代表人高景文,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忠,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联社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高广林,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李秀英,女,蒙古族,1955年3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李世哲,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广林、李秀英、李世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