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陈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2月6日出生,香港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集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温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到被害人黄某位于本市罗湖区建设路德兴大厦3座5D,伙同时任仓管员的案犯罗俊东(已判决)一同将该仓库内的56部三星手机、64部诺基亚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与案犯罗俊东一同前往惠州市销赃。2013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福田地铁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61600元。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涉案手机发票、送货单、手机通话清单、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俊东、高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承认控罪,但辩解其负责销赃,没有动手偷。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谅解书,并辩称,1、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不客观;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家庭带来的影响,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害人黄某出具谅解书,称陈某的家属已退还赃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通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与罗俊东商量盗窃被害人的手机,并各有分工,二人已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负责销赃并分得一半赃款,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虽然在庭审中供述有所反复,但在辩论终结前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没有动手盗窃手机,经查,被告人陈某指认是罗俊东将手机偷出来,自己在德兴大厦外等,然后二人一起去销赃;罗俊东称是陈某将手机装到背包内,背包差不多装满后陈某就拿着背包走了,其马上跟着陈某一起走了;德兴大厦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说明显示罗俊东背着背包,手提黑色袋子在大厦楼下先沿建设路往北走,后转身往南走,一副找人的神色,几十秒后陈某沿建设路由南往北走,身上没有任何背包或袋子,由此可确定两个事实:背包在罗俊东身上以及陈某和罗俊东不是一起离开德兴大厦的。故陈某的辩解与监控录像的内容吻合,该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价值鉴定不客观,经查,该价格鉴定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且有发票、送货单及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可以采信,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耿哲娇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鸿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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