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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汉鑫利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浩翔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利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浩翔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鄂州中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利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三桃。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浩翔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曹俊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利源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浩翔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2年12月19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211.03万元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湖北浩翔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2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楚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