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博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兰与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兰,博白县种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博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宁兰。委托代理人宁玲。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原告宁兰与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长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振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宁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宁玲、钟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2月1日,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关于己向法庭提供博白县种子公司出具的借据载明的57800元(该借款数额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息3℅计至2003年4月29日止的本息)。原告因生活所需,多次向被告催收直至起诉前,但被告以本单位无钱为由,拒不归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1998年2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利息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12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其中载明的57800元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息3℅计至2003年4月29日止的本息),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宁兰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1998年2月1日,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借款后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本单位无钱为由,拒不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欠原告的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借款经原告催收拒不返还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规定,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约定的利息月息为3℅,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宁兰;二、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宁兰(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1998年2月1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以支持)。本案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博白县种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6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长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