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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90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