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桐崇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华英与方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桐崇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倪华英。诉讼代理人:戴锦洪,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清。委托代理人:朱夷平,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华英诉被告方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华英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员田新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