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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桐崇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华英与方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桐崇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倪华英。诉讼代理人:戴锦洪,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清。委托代理人:朱夷平,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华英诉被告方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华英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员田新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