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袁波483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波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483号罪犯袁波,男,因犯盗窃罪,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2011)李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袁波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四年三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