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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袁波483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波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483号罪犯袁波,男,因犯盗窃罪,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2011)李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袁波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一四年三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