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史军伟、胡建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史军伟,胡建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史军伟。被告:胡建安。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军伟、胡建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史军伟、胡建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如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均同意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在河北省滦县。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纠纷管辖法院,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史军伟、胡建安的管辖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史军伟、胡建安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采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