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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欢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92号罪犯张欢,男,1992年8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宝渭法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系未成年犯罪。执行机关西安监狱于2012年12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欢准予减刑一年两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