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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志建与衢州市华通开关厂、浙XX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建,衢州市华通开关厂,浙XX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52号原告徐志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小华。被告衢州市华通开关厂。法定代表人南林飞。被告浙XX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原告徐志建诉被告衢州市华通开关厂、浙XX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有关预交受理费事宜,但原告逾期不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