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林长贤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425号罪犯林长贤,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0年六月四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2010)四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人民币193598.04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四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林长贤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长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O一四年九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红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