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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法水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张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王法水,张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责人金国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法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校。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法水、张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2)绍新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