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与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平,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与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贺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0)贺民一终字第26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如强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