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深圳市宝安区XX派出所门口,用事先在一加油站购买的汽油泼在停放两辆警用摩托车的地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将两辆警用摩托车烧毁。经鉴定,被烧毁两辆警用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19,44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苏 重 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琼书记员 康国耀(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