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静诉被告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静,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田静,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大社区19委12组。被告: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显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萍,该公司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诉被告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静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静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0.00元,减半收取即6,985.00元,由原告田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