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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衢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与张红兵、陈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张红兵,陈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衢商初字第14号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负责人:赵益。委托代理人:戎晓冬。被告:张红兵。被告:陈义。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以下简称衢山信用社)因与被告张红兵、陈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衢山信用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维琼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