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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知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甬知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法定代表人:何伟。委托代理人:钟曙徽。委托代理人:贺元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培强。委托代理人:童秀贞。委托代理人:杨阳。上诉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宁波日报集团)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多媒体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2)甬海知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证明《叶问》的出品公司为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及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日,香港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将该电影《叶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版权及转授权限授予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8日,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华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电影的所有版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维权权利授予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8日,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版权授予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9日,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电影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及网络传播权的发行、转授权利授予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电影《叶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成功多媒体公司。2012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673号公证书,称经成功多媒体公司申请,公证人员对网址为v.cnnb.cn﹤http://www.cnnb.com.cn﹥的网站中播放电影《叶问》的情况进行了截屏操作。在“天艺网视”栏目搜索《叶问》,结果显示有该电影。在点击具体视频后,显示一个视频播放器,该播放器右下部显示“天艺网视”,点击播放键后,先出现的为一段广告,之后为电影《叶问》的视频内容。在网站页面上存在一些广告。公证人员并通过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为cnnb.cn﹤http://www.cnnb.com.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宁波日报集团。播放影片的片头及片尾显示由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和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华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成功多媒体公司经合法手续获得了涉案电影《叶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对于涉案电影《叶问》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公证书公证,截屏画面中显示宁波日报集团开办的中国宁波网“天艺网视”栏目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业务,该电影在播放过程中,网页地址栏中一直显示的为宁波日报集团的网站地址,故即使涉案电影确系宁波日报集团从其他的视频网站上链接过来,该行为也属深度链接。而宁波日报集团开办的网站中的“天艺网视”栏目设立了电视剧、电影、播客等多个频道,并提供搜索分类服务,故宁波日报集团的行为已对成功多媒体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成功多媒体公司未提交关于宁波日报集团因侵权的获利金额及成功多媒体公司遭受损失金额的证据,原审法院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由于影视作品的制作一般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原审法院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宁波日报集团开办网站的影响力、成功多媒体公司必要的维权费用等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综上,宁波日报集团未经成功多媒体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业务,构成对成功多媒体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对成功多媒体公司要求宁波日报集团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宁波日报集团立即停止在其开办的v.cnnb.cn﹤http://www.cnnb.com.cn﹥网站上播放成功多媒体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叶问》的行为;二、宁波日报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成功多媒体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成功多媒体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成功多媒体公司负担160元,由宁波日报集团负担440元。宁波日报集团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成功多媒体公司在一审中仅提供了部分视频截图,无法全面完整反映视频播放行为及其影响和后果;中国宁波网并非视频播放网站,播放涉案视频时是链接使用的第三方播放器,中国宁波网无法上传、编辑、修改任何播放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提供行为;诉讼中,宁波日报集团收到起诉书后及时停止播放了涉案视频;中国宁波网属地方性新闻网站,其视频点击量极低,播放的也非热门视频,客观上不可能给成功多媒体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中国宁波网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通知删除”规则,中国宁波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即便属于侵权,也只是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诉讼中,宁波日报集团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审判决不应再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关于合理费用,成功多媒体公司并未提交其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原审判决不应支持成功多媒体公司所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成功多媒体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宁波日报集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二审期间,宁波日报集团提供一份“天艺网视”栏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7日的点击量统计表,用以证明该栏目浏览人数比较少、影响面较小,客观上不会对成功多媒体公司造成损失。成功多媒体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系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真实性无法认可,且该网站统计的数据只能反映这段时间的浏览量,无法反映被控侵权影片的真实情况,该份证据亦不具有关联性。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宁波日报集团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该份证据系网上公开发布的数据信息,成功多媒体公司没有任何相反证据,否认其真实性依据不足。但该份证据无法反映涉案网站提供被控侵权影片在线播放业务的完整情况,且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多平台的特点,视频点击量无法直接反映侵权损失情况,故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此外,本院经审理查明,在中国宁波网首页点击“网视”,进入“天艺网视”栏目,网址显示为“v.cnnb.cn”,网页左上角突出标有“天艺网视v.cnnb.cn”的标识,右上角有较小字体载明“多媒体战略合作伙伴--土豆网·宁波网合作站点”,网页下方标有土豆网标识。点击播放涉案电影视频的过程中,网址仍显示为“v.cnnb.cn”,视频播放的页面左上角有“土豆网”字样,播放器的右下侧为“天艺网视”字样。本院认为,宁波日报集团上诉称成功多媒体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进行了部分视频截图,无法完整的反映视频播放行为及其影响。本院认为,成功多媒体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公证书已反映了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涉案网站点播被控侵权影视作品,并随机截屏视频画面的过程,该证据已经初步证明了宁波日报集团经营的中国宁波网“天艺网视”栏目提供涉案被控侵权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宁波日报集团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其认为该项事实原判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天艺网视”系由宁波日报集团开办的www.cnnb.com.cn﹤http://www.cnnb.com.cn﹥中国宁波网经营的专门的影视栏目,该栏目设立了电视剧、电影、咨讯、播客等多个频道,栏目的首页显示有“视频排行榜”、“热门视频”、“自拍原创”、“热播强档”等分类。可见,宁波日报集团制作并编排了该栏目的内容,其对选择的影视作品负有积极的审查义务。宁波日报集团称其播放的视频是链接自土豆网播放器,无法对视频内容进行编辑、修改,并在播放器及网页上标注了土豆网的标识,但宁波日报集团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且在该栏目下点击播放涉案电视剧视频的过程中,浏览器的地址栏显示的网址仍为“v.cnnb.cn”,并未显示第三方网址,也未离开中国宁波网跳转至第三方网站页面,故网络用户对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和在线观看始终未离开中国宁波网的网络环境。因此,即使被控侵权影视作品系链接自第三方网站,该被链接的影视作品已成为中国宁波网网页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第三方网站上的影视内容已直接被宁波日报集团利用,宁波日报集团应对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的内容承担著作权法上的民事责任。涉案影视作品业已上映,其著作权属明确,宁波日报集团应当知道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亦应当知道网络传播影视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其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开办的网站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点播业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对成功多媒体公司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宁波日报集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宁波日报集团并非单纯提供中介技术服务,其认为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从宁波日报集团提交的证据及原审庭审笔录的记载来看,宁波日报集团并无证据证明其停止了侵权行为且获得成功多媒体公司的确认,故原审法院判令宁波日报集团停止侵权行为并无不妥,宁波日报集团关于其已停止了涉案电影的播放,原审法院不应再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院认为,宁波日报集团因侵权获利的金额及成功多媒体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均无法确定,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制作成本、知名度、宁波日报集团开办网站的影响力、视频的点击量等因素,并根据客观事实情况酌情考虑成功多媒体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将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为15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宁波日报集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应支持合理费用诉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宁波日报集团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宁波日报报业集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