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2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树辉,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张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车牌为粤Y×××××的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蔡某及其他乘客沿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永丰加油站对开路段时,车辆正面左侧碰撞路中水泥分隔墩,造成了车辆毁坏,被害人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被害人蔡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系交通事故中被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被告人刘国飞血液中检查乙醇成分,含量为129.3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蔡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林某已将赔偿款合计人民币650000元支付给被害人蔡某的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法庭不再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另查明,2012年10月4日23时,民警接报后到达事故现场,被告人林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林某自行到交警大队交代案发经过。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林某自行到交警大队接受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黎某、邹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警情资料,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书,户籍证明,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粤佛司鉴中心(2012)毒鉴字第137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燕欢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