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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耀霞与高文涛、孙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霞,高文涛,孙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郭耀霞。委托代理人高亮,昌邑市光明委托代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文涛。被告孙月梅,系被告高文涛之妻。原告郭耀霞与被告高文涛、孙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文涛、孙月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在共同经营养殖场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2年7月23日因养殖场扩建又借3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两次借款由王子军担保。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经营养殖场期间,分别于2011年1月6日借款70000元,于2012年7月23日借款370000元,共计44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两笔借款均由王子军担保。后经原告索要,两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经营养殖场所借原告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文涛、孙月梅共同偿还原告郭耀霞借款44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2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79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