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海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嘉兴洛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沈金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洛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海催字第55号申请人:嘉兴洛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荣。申请人嘉兴洛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11月20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1707489,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海利棉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票日期为2012年4月27日,到期日为2012年10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兴洛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振宇审 判 员 汤良飞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