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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与刘学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刘学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法定的代表人李凤东,经理。被告刘学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与被告刘学强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瑞山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