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初字第52号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营市。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年X月X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XX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进行房屋过户。现诉请判令被告将位于XX住房一套过户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位于XX住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王江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5日,东营市房产管理局对位于XX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王某某,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号。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经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XX住房一套归原告贾某某���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XX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也已签字确认,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被告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义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XX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归原告贾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应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同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