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显民诉江铁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民,江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张显民,男,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江铁英,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右民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江铁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铁英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铁英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铁英在巴林右旗国税局发放的工资额中,从2013年1月份开始,每月扣留、提取人民币800元。连续扣留、提取执行标的款7099元(其中欠款6500元、从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1月9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504元、案件受理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执行费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