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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文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354号罪犯李文龙,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西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2011年8月3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5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西安监狱于2012年12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6次。该犯系未成年犯。本院认为,罪犯李文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龙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