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焕良与李高翔、万东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良,李高翔,万东鑫,朱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290号原告:王焕良。被告:李高翔。被告:万东鑫。被告:朱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良诉被告李高翔、万东鑫、朱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7元,减半收取5,7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万东鑫、朱剑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焕良诉你们及被告李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绍商初字第1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7元,减半收取5,724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