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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尹金良、薛雪平、尹娇申请执行周中原、吴岩、郭益兴、丁彪、郭小维、杨小琴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金良,薛雪平,尹娇,周中原,吴岩,郭益兴,丁彪,郭小维,杨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人尹金良,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汉族,申请人薛雪平,女,生于1971年3月6日,汉族,申请人尹娇,女,现年1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中原,男,生于1988年6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吴岩,男,生于1991年7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郭益兴,男,生于1994年3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丁彪,男,生于1993年10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郭小维,男,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小琴,女,生于1970年2月25日,尹金良、薛雪平、尹娇申请执行周中原、吴岩、郭益兴、丁彪、郭小维、杨小琴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0)咸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977.37元。本案在原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尹金良、薛雪平、尹娇与被执行人郭小维、杨小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尹金良、薛雪平、尹娇与被执行人吴岩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尹金良、薛雪平、尹娇对被执行人周中原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咸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