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与青岛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厚天载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青岛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厚天载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东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佳燃气有限公司,王建国,马正,丁湑龙,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30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原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长江路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983号。负责人王树峰,支行行长。被告青岛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紫金山路117号D座21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厚天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路537号2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正,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东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栋1单元9楼902室。法定代表人丁湑龙,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宏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栋1单元9楼902室。法定代表人丁湑龙,职务董事长。被告王建国,男,汉族,1967年6月7日生,住胶南市。被告马正,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丁湑龙,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蔡家庄。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原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长江路支行)与被告青岛港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厚天载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东金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宏佳燃气有限公司、王建国、马正、丁湑龙、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原告2535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