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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林强申请执行奉有明、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强,奉有明,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159号申请人赵林强,男,生于1975年9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奉有明,男,生于1969年1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景权,该公司董事长。赵林强申请执行奉有明、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9685元、案件受理费7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2)咸民终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民终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程序审理完毕,根据审理结果再启动该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