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释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曹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435号罪犯曹军,男,因犯盗窃罪,于二○○六年十月三十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2006)南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以(2006)青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原审判决。二○一○年十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曹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