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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余文仙诉蒋云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某,余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某某。上诉人蒋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