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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科锋,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系原告丈夫。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某某负担250元。审 判 长  王靖丽审 判 员  李皓博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