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沈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沈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卫霞),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住沈丘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2月相识,2005年农历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2年2月份被告突然提出离婚,我多次哀求都无济于事,无奈只好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我抚养50000元,并写下欠条,经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给,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农历12月相识,2005年农历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子女,长女李某甲,2006年5月13日出生,长子李某乙,2008年3月7日出生。2012年2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00元,并写下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和被告李某于2012年2月21日在冯营司法所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用50000元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子女抚养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代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