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董海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海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180号罪犯董海鹏,男,1989年2月6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董海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以(2010)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董海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余23.8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海鹏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