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5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季国权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国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05号罪犯季国权,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101号判决,以被告人季国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国权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